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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2017年高等职业教育单独招生实施办法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21日    阅读次数:36964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及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高等职业教育单独招生工作的通知》(赣教规划字20167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江西省2017年高等职业教育单独招生实施办法》。

一、高职单招原则

2017年高等职业教育单独招生工作(以下简称高职单招)坚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由省教育厅有关部门牵头作出规划,招生院校组织实施,省教育考试院进行考试录取监督,确保我省高职单招的各项工作程序规范,管理严格。

二、高职单招院校

经省教育厅批准2017年开展高职单招的院校(以下简称招生院校,具体名单见江西教育网、江西省教育考试院网公告)。

三、高职单招对象

已经参加江西省2017年普通高考报名并取得报名资格的考生。

四、高职单招方案

各招生院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及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高等职业教育单独招生工作的通知》(赣教规划字201670号)要求,特别是针对高职单招规模及专业的明确规定,结合自身办学特色和专业优势等实际情况研究制定高职单招工作方案, 224日前,将本校高职单招方案以及网上报名入口网址报省教育考试院普招处汇总并在网上公布(联系人:杨宏杨)。

五、报名及审核

  (一)报名

1.报名时间: 227-35日,逾期不予办理。

2.报名方式:实行网上报名+现场签订形式,即考生登录招生院校的网站完成网报后,还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到所报院校现场签订《高职单招考生诚信报考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见附件一),考生在巜承诺书》中须明确选择报考高职单考单招已经征得家长同意,并确认被高职单招录取后不再参加20176月举行的统一考试。

考生进行高职单招网上报名时,必须准确地填写本人姓名、身份证号、报考院校及专业志愿等相关信息。每位考生只能报考1所高职院校,多报无效。

  (二)资格审核

  1.审核时间: 36日前。

  2.审核办法:招生院校对所有网报本校的考生名单进行汇总(姓名、身份证号等),按DBF文件格式(见附件二)报省教育考试院信息处进行信息比对(联系人:杨晓鹏)

  3.考生查询:已报考高职单招的考生于38日登陆所报院校网站,查询本人是否通过报考资格审核。通过审核的考生须按时参加招生院校组织的文化素质考试和综合技能测试。

  4.现场签订《承诺书》、缴费、确认考场:考生于310日到所报院校进行现场签订《承诺书》、缴费和确认考场。收费标准由招生院校按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有关文件执行。

六、高职单招考试

  高职单招选拔应体现职业教育和专业培养的特色,采取“文化素质考试+技能测试”相结合的方式。突出技能导向,逐步加大技能测试分值比重。

1.考试要求:招生院校应组建命题专家组,由专家组根据招生专业的特点设计考试内容和评分标准。考试内容应包括文化素质考试和技能测试两部分。其中,文化素质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类专业可以加试外语。技能测试应根据招生专业的特点和特色设计测试内容或项目。招生院校之间也可以开展文化素质联考。

2.考试时间和地点: 311日上午开考,考场由招生院校安排并通知考生。

3.考试纪律: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考务管理的规定及要求,监考人员要认真查验考生身份,有条件的学校要按照标准化考场管理的要求,完善身份验证系统、作弊防控系统,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加强对考场的管理,强化考生诚信教育。加大考试期间的巡考、督考工作力度,切实维护公平的考试环境和良好的考试秩序。

七、高职单招录取

(一)录取原则

招生院校必须合理确定文化成绩控制分数线和技能测试要求,按各专业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依据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考生。为确保录取新生的质量,各校应保持适当的淘汰率。

高职单招录取严格执行省教育厅下达各校的单招计划和单招专业,不得违规突破。

(二)优惠政策

高职单招录取执行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相关优惠政策。

(三)录取安排

1316日,招生院校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并在本校网站公示,公示期7天。

2324日,招生院校持考生成绩库、确认录取名单到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备案并办理录取手续,领取高职单招录取通知书。

3325日,招生院校在本校网站公布正式录取的考生名单,向录取考生寄发录取通知书。

  (四)录取说明

1.通过高职单招录取的考生,与参加普通高考录取的考生享受相同待遇。

2.考生经高职单招录取后,不再具有参加统一高考及录取资格。

八、招生纪律

省教育考试院将在高职单招考试期间开展考务督查,招生院校纪检部门须全程参与监督,业务职能部门要严格执行政策,科学规范操作,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对在高职单招考试中认定有违规行为的考生,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在高职单招中有违规行为的招生工作人员,一律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江西省教育考试院

                                    2017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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